依據109年11月24日109 學年度第 3次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,如附檔
(於110 學年度起申請之學生適用)
主要修正內容說明:
1.增列「社會福利機構、醫療單位、及高級中學以上學校,實際從事身心障礙之工作者」得申請抵免。
2.總實習時數下修為320小時,抵免上限增加為 160 小時,至少仍需實習 160 小時。
3.除了原本「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,得抵免實習該項目 40 小時」規定,增加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,得抵免實習該項目100小時;兼職工作經驗者,免實習時數依年資折半採計」。
附加檔案:
實習辦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