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學部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學士班修業規定
109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適用
(103.9.23)103學年度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
(105.3.8)104學年度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正後通過
(108.1.8)107學年度第五次系所務會議修正後通過
(109.1.7)108學年度第四次系所務會議修正後通過
(109.4.1)108學年度教育學院第二次課程委員會通過
(109.4.22)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
一、 授予學位中、英文名稱一覽表:
| 系所 中、英文全稱 | 授予學位名稱 | 適用對象 | |
中、英文全稱 | 英文縮寫 | |||
學士 | 特殊教育學系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| 教育學學士 Bachelor of Education | B. Ed | 109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|
二、 學士班修業規定:
(一)修業年限:本校大學部學生修業年限為四年,修畢在校四年學科成績考查及格,准予畢業。
(二)修業學分規定:
1. 本系課程分「師資培育組」及「非師資培育組」兩組。「師資培育組」學生畢業需修畢138學分;「非師資培育組」學生畢業需修畢128學分,課程架構如圖一所示。
2. 體育需修滿6學分,但不計入畢業學分內。
3. 初階服務學習為畢業門檻必修;進階服務學習為選修,如通過可免修初階服務學習。
4. 每學期修課學分數之上、下限規定如下:
年級 | 一 | 二 | 三 | 四 |
上限 | 27 | 27 | 27 | 27 |
下限 | 16 | 16 | 16 | 9 |
5. 本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GPA3.38(百分制80分)以上者,得不受上表限制,於次學期選課時填寫超修申請表,並附前一學期之成績證明,經系主任核可後加選一至二科目。
6. 本系規定之必修課程應以修習本系開設者為原則。唯遇有特殊情況時,經由學術及生涯導師及系主任同意後,可修習別系/校之課程。
(三)分組:「身心障礙組」、「資賦優異組」、「身心障礙暨資賦優異綜合組」為必選組別,本系學生畢業前需任選其中一組並修畢該組全部學分,始符合畢業規定。
(四)畢業前需完成社會服務40小時(每年10小時,單一活動最高採計10小時)。
(五)英語畢業門檻(參見附表G)。
A. 本校共同必修科目:基本能力課程(10學分)+通識課程(18學分)
B. 本系共同必修課程及學分數:
C.「身心障礙組」必選課程及學分數:
D.「資賦優異組」必選課程及學分數:
E.「身心障礙暨資賦優異綜合組」必選課程及學分數
F. 本系選修課程及學分數:
G. 本系英語畢業門檻: